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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解析3
2015-04-12 18:21:0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1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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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的相关规定一是到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就医,二是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而《条例》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就近救治,这既与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有机衔接,也对职工救治、特别是为转院看病提供了方便。    
  29.《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条例》则要遵循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更为详细明确的规定,保障工伤保险金的合理利用。这既可大大减轻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又可最大限度地避免“打车”看病、开药,侵占工伤保险基金的现象。    
  30.《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内容修改】    
  【辨析】《条例》的此款内容对《办法》的相应内容做出了重大修改:    
  一是取消了《办法》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即《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工伤医疗期限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且医疗期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一概以住院时间为限,这和《办法》的规定实质一样,但是,操作起来却简单多了。当然,由于缺乏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住院期限的鉴定,也可能出现故意超期住院现象。不过,在吃、住、行不愁的现代社会,谁愿意没病在医院里多呆一天呢?因此,取消工伤医疗期,顺应了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素质的提高,也简化了工作程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伙食补助费提高了。《办法》的规定伙食补助费是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条例》提高到了70%。    
  31.《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与《条例》都规定了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出,但《办法》对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条件规定得笼统,《条例》则依照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规定执行。因此,这一条既可以保障工伤职工得到有效的康复治疗,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对提高社会劳动力的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又可以让那些不应进行康复治疗的人借工伤康复之名,浪费工伤保险基金。    
  32.《条例》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内容修改】    
  【辨析】《办法》规定辅助器具费用报销按照“国内普及型标准”,《条例》则是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辅助器具不仅是普及型的,可以根据不同的伤情、不同的功能恢复需要而有更多的选择,这必将提高工伤职工的生活、工作便利程度,对于他们再就业或者日常生活都是大有益处的。    
  33.《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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