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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应当认定工伤
2015-04-12 18:21:0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98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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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农民工应当认定工伤

  1942年12月18日出生的重庆市长寿县万顺镇白合村四方井一组农民杜春林。在四川省邻水县鼎屏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陈敦富的支持下,经过两审终审,赢得了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行政官司。

  2005年11月25日,杜春林在四川省邻水县黎家乡兰家沟煤矿井下采煤时不幸受伤。2006年11月24日,杜春林向四川省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2月15日,市劳动局依据川劳社函(2003)261号复函,以杜春林受伤时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了广安劳社决字(2006)第1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杜春林不服市劳动局的不予受理决定,向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安区法院以广安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告市劳动局按照川劳社函(2003)261号复函对杜春林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妥。遂判决驳回杜春林的诉讼请求。杜春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系工伤行政管理的法定机构,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在邻水县黎家乡兰家沟煤矿务工时超过60岁,旦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参加劳动不违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矿安排上诉人井下掘煤,上诉人与邻水县黎家乡兰家沟煤矿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诉人以在该矿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为由申请被上诉人认定其受伤性质,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受伤时已满64岁,超过国家法定劳动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纠正”。

  2007年9月4日,终审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撤销广安区人民法院(2007)广安行初字第6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广安市劳动局作出的广安劳社决字(2006)第19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三、由被上诉人在60日内对上诉人申请工伤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两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安市劳动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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