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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雄伟诉刘金华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5-04-12 18:19: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4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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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蒋雄伟,男。

被告:刘金华,男。

第三人:聂利珍,女。

2000年4月7日,原告蒋雄伟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7年12月20日,被告刘金华以建房需要一些钱为理由,向我借款20万元(人民币,下同)。借款一年多后,我找刘金华要求还款未果。请求判令刘金华归还20万元本金和利息。原告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97年12月20日,在黑色单联“鑫龙酒家点菜单”上所写的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蒋雄伟人民币20万元整。借款人:刘金华。”被告刘金华答辩称:此事属实。当时借钱是为了在长沙市金霞开发区建房和搞装修。借款时第三人不知晓。

第三人聂利珍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述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往来关系,其至诉讼时才知晓,被告从未向我提及此笔巨额债务。在此案受理之前的我诉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在法庭的多次调查、询问及开庭审理中,均未提及此笔巨额债务。我与被告共同经营饭店达12年之久,营业收入逾百万元,1997年有账可查的纯利就有30余万元,根本无须借款建房。借条所用的纸张是鑫龙酒家黑色单联的点菜单,该菜单是在2000年2月才印制启用,而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落款日期是1997年12月20日。原、被告向法庭陈述借钱当日的天气时,都回答的是“晴天,天气很好”;而湖南省气象台出具的1997年12月20日的天气实况为:阴天有时有小雨,雨量0.3mm。原、被告的说法存在自相矛盾的疑点,说明被告是虚构债务,试图在离婚诉讼中多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不予认定。

【审判】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第三人聂利珍原系夫妻关系。2000年3月,聂利珍向本院提起要求与刘金华离婚的诉讼。本院受理后,法庭在向刘金华调查家庭存款及家庭债务时,刘金华陈述家庭存款只有几千元,且在外欠有债务,但未说出欠款金额及债权人姓名。本院在此离婚诉讼中冻结的双方当事人家庭银行存款数额为324638.12元。

鑫龙酒家系刘金华与聂利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多年的饭店。该饭店在1997年所使用的点菜单为红、黑两联的“鑫龙酒家点菜单”,红色的是第一联,黑色的为第二联,黑色点菜单上标有“第二联:存根”字样。原告据以起诉的借条所使用的菜单系被告刘金华于1999年10月至12月在长沙市天心区星星印刷厂印制的。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均陈述:借钱当日,被告就向原告写了现在这张借条。后长沙市电视台政法频道在报道被告与第三人离婚诉讼案时,将此点菜单的印制情况也进行了报道,原、被告即改称:1997年12月20日是实际借钱日期,借条出具时间为2000年1月29日,原借条因放包里久了被磨损。此外,被告与第三人于1997年在长沙市金霞开发区建有私房一栋,建房时被告存款足以支付建房支出。原、被告一致陈述,借款及催款过程均未告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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