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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2015-04-12 18:48: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6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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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2004年7月某天晚8时许,某话剧演员张某在某市的大商店购物付款后,由于该店收银员的疏忽,未将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张某在离店时该店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该店保安人员随即将张某的包及电脑结帐单拿到结帐处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将张某拉至办公室,结果造成群众围观、误解。在该店办公室,张某被滞留近两个小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连夜到附近第六人民医院就诊。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某与该店交涉,第三方多次主持调解,终未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一纸诉状将此事提交法院审理,状告该店侵犯其名誉权。

  在这一案件中,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张某因商店的不当行为身心两方面遭受伤害,为此到医院就诊支付了医疗费及交通费,这两项费用应由店方如数补偿,误工费也可视时间长短适当确定一个金额,这三项合计在一起属于经济损失,这一赔偿金额应当说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且有一定费用单据、交款凭证为证,计算较容易。

  比较复杂的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这时就要考虑以下情况:1、张某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比较严重,连夜到医院就诊就是证明;

  2、某店的不当行为是过失所致,不是故意,无论是收银员疏忽了消磁抑或保安人员的检查,都属于一般程度的过失,但是值班经理不明真相就强拉张某至办公室则是一种很严重的过失,这些都是该店应承担责任的依据;3、店方有赔偿能力;4、张某先被检查后又被扣留在办公室长达两小时,实属情节比较恶劣,且又是公共场合,众人围观,社会影响范围较广;5、某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赔偿数额应根据该市居民收入状况确定。

  综合上述因素,法院判决该店赔偿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在店堂为童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这是一起典型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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