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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医疗损害再起诉再获赔偿
2015-04-12 18:20: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35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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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年前医疗损害再起诉再获赔偿

  核心内容:医疗损害是指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错误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损害,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是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医疗损害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回放

  近日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赔偿原告张某,自2012年起至原告终老,每年的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49000元。

  原告张某因发热咳嗽伴气喘在家三天后,于2000年12月29日由其家长带到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就诊,经治疗,原告病情未见好转,并于2001年1月1日出现烦燥、呕吐、双手乱抓、抽搐不止等症状。后转至湖南省省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并诊断为:麻诊、脑病后遗症。

  2001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在对其诊疗期间用药不当造成其中枢神经中毒为由,向法院起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审结该案。该生效判决对原告10周岁前的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部分作出了判决,现原告已超过10周岁,但后续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仍无着落,故原告要求太平洋私立医院继续支付后续治疗费用。但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以与原告之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由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拒绝支付。遂产生纠纷诉至炎陵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太平洋私立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虽经二审法院审理终结,但原判决仅对原告张某10周岁以前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认定,现原告张某已年满10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原告张某有权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再次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四)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九)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结果,即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与损害程度;二是侵权行为人的过错责任,即主观上的过失行为;三是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即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四是侵权者与受害者双方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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