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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2015-04-12 20:04: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12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案情】

  2009年1月,汪某在某车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通过车行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的交强险和两年的商业险,但交付保费后未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和交付的保险条款。2010年3月,汪某驾驶小轿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马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汪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各项损失8万多元。事后,汪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交强险已脱保,其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故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理赔。

  【分歧】

  对于本案中汪某交强险脱保,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机动车必须购买的保险,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本案交强险脱保,交强险赔偿限额之内的部分由汪某自行承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交强险脱保,但保险公司显然存在过错,对于其只负责赔偿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部分的免责约定无效。投保人投保了商业险,如作为另一救济手段的交强险不能予以赔偿,则保险公司就应在商业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管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份生效的合同,合同期满后,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另有约定就自然失效了。合同失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不能再主张合同中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交付保险单并不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构成要件,其只是起到一种证明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所以只要在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自愿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合同内容,该份合同就是成立并生效的。在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未及时交付保险单以及保险条例给投保人汪先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不因此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因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汪先生和保险公司都对合同的内容清楚无疑,也都明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汪先生有义务知道自己的保险合同已到期即“脱保了”,其对自己的车子的脱保是有重大过错的。所以,被保险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本案中,汪某若及时投保了交强险就不会出现不能理赔的情况,因为汪某的损失并未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第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交强险赔偿限额用尽的情况下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只要被保险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就不用赔偿。这一行使索赔权利的限制条件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是明白无疑的。那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是不能在本案这种情况下行使理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权利的,因为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损失并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

  相关法律知识

  交强险理赔

  摘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

  第一节 接报案和理赔受理

  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交强险与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

  区别一:强制性与非强制性

  交强险为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也就是说车主只要购车,就需要每年对其进行投保。同时,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险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订立保险合同。故车主也可以只投保交强险,当然,这样做由于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都比较有限,风险较大。

  区别二:保障范围的宽与窄

  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广,商业险的保障范围相对狭窄。发生保险事故时,交强险不仅承担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被保险人无责任时其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商业险在被保险人无责任或者无过错的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商业险条款的“责任免除”项下还列明了许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情形。

  区别三:是否有费率优惠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保监会按照交强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费率。如普通私家车一年的基础保费为950元,任何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提供优惠。而商业险各家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优惠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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