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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法律规定
2015-04-12 20:04: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3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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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取证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2、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

  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

  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第二十二条 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按照处理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标准进行。

  交通事故现场和当事人体内如有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饮酒或者使用毒品的当事人如拒绝提取血液,并有反抗行为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强制提取,提取完毕后必须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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