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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调查取证
2015-04-12 20:04:0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2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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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交通事故时不得少于两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2人。交通警察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发放联系卡。联系卡应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处理交通事故时限规定等内容。

  死30人以上公安部应派员到场

  该征求意见稿表明,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公安部应当派员到现场指导调查。

  抢救受伤人员费用可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医疗急救部门对受伤人员实施紧急救助。

  医疗机构抢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当事人拒绝测试可以强制进行

  征求意见稿表明,对当事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以及其他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痕迹或者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测试、提取、保全。

  当事人拒绝检测、提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强制检测、提取,检测、提取完毕后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约束。

  现场可以查验当事人随身物品

  交通警察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可以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对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

  扣车时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征求意见稿显示,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在案。

  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

  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省级专业医院方能鉴定精神病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省级专业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推介当地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所需费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逃逸案未侦破推定逃逸人过错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受害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证据,推定逃逸人单方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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