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

TOP

交通事故未造成刑事处罚如何量刑?
2015-04-12 20:03:50 来源: 作者: 【 】 浏览:872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引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规定如下: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证。

  2、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7、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交通事故真相,嫁祸于人以及有其他恶劣行为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8、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日起生效。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9、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

  【注意事项】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阅读:

  交通肇事后找人得罪如何量刑?

  引言:交通肇事者找人顶罪行为如何定性?对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此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 1、肇事者的该行为首先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适用肇事后逃逸情节予以量刑。 肇事者在交通肇事……[更多]

  交通肇事罪中酌定量刑情节

  引言:本文主要介绍关于交通肇事罪当中的酌定量刑情节问题。 首先,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上看 主观上具有过失;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更多]

  酒驾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引言:目前,酒后驾车的现象还比较普遍,一旦出了事故就后悔莫及。法律对于此类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在定罪量刑上究竟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更多]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酒驾交通肇事量刑标准 下一篇交通肇事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