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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十四 营养费
2015-04-12 20:03: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98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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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如果需要营养费的话,需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或请法医作出鉴定。

  1、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因此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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