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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律师王少君: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五种情形
2015-04-12 20:03:0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5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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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五种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亲民网律师为您总结如下:

  1、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外伤性失语等,诉讼时效应当自经有关部门鉴定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或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时计算1年。

  2、如果是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即人身一年,其他两年。如果是达成调解协议后或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起诉,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计算。

  4、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无关的损失,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应当该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两年。

  5、如果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应当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定残或治疗终止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六个月。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当属于《民法通则》1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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