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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及时受到,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 、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 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 、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五)、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法帮网嘉宾律师:
本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律专业,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2109201010127604。执业以来,始终从严要求自己,办案精益求精、尽职尽责,成功办理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尤其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担任数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法学素养高,办案质量好,具备服务于高端客户、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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