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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参与抢劫也构成抢劫罪吗
法律咨询:
我堂弟王某前些年经常惹事生非,多次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2001年结婚成家后,王某改邪归正,经营一家小饭馆,生意还算红火。王某以前的朋友董某经常在其饭馆吃饭,欠餐费四千余元,王某多次催讨无果。2003年9月,董某找到王某,说和几个哥们儿商量好了,准备蒙面抢劫附近的一家首饰店,大家 “邀请” 王某参加,事成之后除偿还饭馆的欠款外,还可按份分成。王某对董某的“邀请”一口回绝。董某见他态度坚决,就不再强求,但警告王某不准将该事泄露出去,王某表示既不参与,也不干涉。董某又要求王某把家里闲置的一间房子借给他使用,并让王某给他们准备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以便抢劫得手后在那里避避风头。王某提出事成之后除偿还饭馆的欠款外,再支付住房及劳务费一千元,董某当场答应。三天后董某等四人抢劫了首饰店,并在王某提供的房子里住了三天。第四天董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王某也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法院以抢劫罪判了刑。而王某的家属都认为王某没有参加抢劫,最多只是包庇了抢劫者。根据上述情况,请问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吗?
律师解答:
根据信中所述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法院以抢劫罪对王某定罪量刑是正确、合法的。《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信中所述,王某的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包庇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由于其事前知道董某等人预谋抢劫,而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前就已经与犯罪分子“达成协议”,为他们提供犯罪后的藏身处所及生活用品,并且议定从抢劫所得中实现债权和房屋、劳务等费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事前有通谋”的情形,所以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抢劫,但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共犯的犯罪构成,法院以抢劫罪对其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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