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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违约竞合以哪种方式维权更有利?
2015-04-12 19:48:4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1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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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与违约竞合以哪种方式维权更有利?

  例:2008年12月25日,深圳的陈某乘坐公共汽车去上班,不幸与李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造成陈某九级伤残,双方为同等责任。事故发生之后,给陈某造成了将近13万元的损失,陈某为了尽快得到赔偿,于是以侵权之诉为由把小汽车的车主和司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车主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一切都如期的进行着,但是案件在执行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车主不具有赔偿能力,车主最值钱的物品要数这辆小汽车了,不过价值才5万左右,身处困境的陈某找到了我们,问我们如何解决当前这个问题,我们说对于现在这种情况,也无能为力,只能等到车主有钱的时候再申请恢复执行。我们问他,当时为什么没有起诉公交公司呢,他说:“当时只是着急想要钱,就没有想那么多,后来,也起诉公交公司了,但法院却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受理,”我们说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通常一个案子经过审理之后,就不能另案起诉了。由此可见,选择有实际赔偿能力的是今后胜诉获赔的基础,否则法院的判决书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是一张长期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合同违约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当侵权与违约竞合时,首先考虑被告的赔偿能力,其次再考虑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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