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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2015-04-12 19:48: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03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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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的划分

  1.逃逸导致事故事实无法查明的;

  2.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在交叉路口遇到红灯继续通行的;

  4.机动车穿越道路或者隔离设施的;

  5.机动车违章进入非机动车车道;

  6.机动车在人行道刮撞行人的;

  7.机动车刮撞依法走人行横道行人的;

  8.未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9.车辆装载物遗洒导致事故;

  10.倒车时与车后车辆发生事故;

  11.非机动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12.非机动车超越其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1.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为无责任。

  2.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为无责任;

  3.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为全部责任,无过错的为无责任;

  这里的过错指的是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过失的行为。

  在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事故双方当事人需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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