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

TOP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
2015-04-12 19:48: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79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五、不能因为“评估”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六、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相关阅读:

  新余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新余合同纠纷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律师简介 陈福文律师,男,汉族,1985年10月生,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华东交通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律师。 1、2009年9月,在大学期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更多]

  新余【婚姻家庭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新余【婚姻家庭 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陈福文律师,男,汉族,1985年10月生,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人,华东交通大学本科毕业,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会会员,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主办律师。 相关阅读: 文山【损害赔偿律师】推荐:陈刚律师 文山【损害赔……[更多]

  江西新余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江西新余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陈福文律师 手机号码:13707908591 执业证号:13605201110461709 执业机构: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413456997@qq.com 律师简介 陈福文律师,男,汉族,1985年10月……[更多]

  江西新余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江西新余律师推荐:陈福文律师 陈福文律师 手机号码:13707908591 执业证号:13605201110461709 执业机构: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专长领域: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邮 箱:413456997@qq.com 律师简介 陈福文律师,男,汉族,1985年10月……[更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人们首先想到的应当是报告交警,由交警现场勘查,然后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就是交通事故处理的最基本流程。在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后,受害方便可以考虑要求交通事故赔偿,而交通事故赔偿……[更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更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2004年5月1日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更多]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admin
】【打印繁体】【投稿】【收藏】 【推荐】【举报】【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车辆停运损失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下一篇关于逃逸案件医疗等费用谁预付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

相关栏目

最新文章

图片主题

热门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广告位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