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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一小时出门上班发生车祸应否认定工伤
2015-04-12 18:21:1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8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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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裴某系日照市某公司职工。2007年10月30日,其上班时间为17时,公司要求提前5~10分钟到岗交班,即16:50到岗。15:50左右,裴某骑电动车离开家,经过一路口时与一辆机动车相撞死亡。裴某从家到单位上班,主要有两条道路可走,一条从家中向西再向北,是直接朝向单位的路,为7.6公里,路面未硬化;一条为向东再向北再向西转到单位的路,为8.2公里,是硬化路面。裴某发生事故的地点在长8.2公里的硬化路面上。经劳动部门勘查,从裴某住处到公司骑电动车经该路线通常需要20分钟。其妻子汪某以其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未予认定工伤。汪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汪某仍不服,于2010年1月向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裴某提前约一个小时出门,不是上下班相应时间,不一定是上班;且走的上班路线是两条道路中路途较远者,不是必经路线,所以死者之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工伤。第二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禁止提前上班,裴某走的路线也属于正常上班合理路线,在该路上被机动车撞伤,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并非上班途中,就应该推定其在上班途中,进而认定为工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一条中,没有对“上下班途中”进行明确界定。从字面上理解,不管是正点上班,还是晚点上班,或提前上班,只要是在 “合理时间”内经过 “合理路线”,其在途的路径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不能将“上下班途中”缩限解释为“正点上下班途中”及“经最近路线上下班”。裴某到单位上班虽有两条不同路线,但其发生交通事故行走的路线,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路线路况较好,比另一条路线仅远0.6公里,选择该条路线属于情理之中,可认定为“合理路线”。该公司晚班到岗时间是16:50,裴某到岗后要与上一班同事进行工作交接等事项,需要花费一些时间,故提前一小时从家中出发上班也是合理的,其上班时间可认定为“合理时间”。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一般地,“加班加点”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延迟下班而延长在岗时间,二是提前上班而延长在岗时间。一般而言,提前上班一般都是为了提前做好上班的准备,裴某提前一些时间到岗属于加班加点的第二种形式。

  3.实践中应从更倾向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因为劳动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包含提前上班在内的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从而维持劳动者的正常使用价值。如果只把正点出发且走最近路线上班认定上班途中,给予工伤保险保护,而把提前上班、选择路况较好的路径上班不认定为上班途中,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显然有悖于社会保障类法律的立法精神。同时,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平等的,不管是提前上班的劳动者还是正点上班的劳动者,均应平等享有。把提前上班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也违背这一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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