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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15-04-12 18:21: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85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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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严格本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鉴定原则,现将《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标准》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神经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植物状态或去皮层状态。

  2.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痹。

  3. 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含4级)。

  4.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5. 中度(含中度)以上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6. 严重肌肉疾病(全身型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

  7.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8. 完全性混合性失语。

  9. 智能障碍,IQ测试≤45。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三肢瘫或二肢瘫肌力4级。

  2. 单肢瘫肌力3级。

  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46~54。

  5. 癫痫大发作每月3次以上(含3次)。

  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 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 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 不完全性失语。

  4. 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 引起肢体功能障碍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 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 智能活动丧失。

  ② 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 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 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 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 大小便失禁。

  ⑦ 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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