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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婚外情四类取证办法可试行
2015-04-12 18:49:17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4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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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进入知天命年龄的李女士本应该好好享受生活了,可是她近期发现,从去年6月开始,在某企业高层任职的老公经常以加夜班为由夜不归宿。一次偶然的机会,李女士看到老公手机短信上有许多甜言蜜语,而发短信人则署一男子姓名,这引起了李女士的怀疑。

  李女士暗中记下了发短信人电话号码,并约见了发短信“男子”。见面后,李女士惊奇地发现,原来此人是老公单位的女同事。老公的女同事告诉她:“我们相爱很久了,我们不可能分开。”

  同时,女同事的行为也引起了其老公的怀疑,不久两人就离婚了。离婚后的女同事经常与李女士老公成双成对出入公众场合。考虑到孩子正步入社会事业刚刚起步,不能因为家庭事情耽误儿子前途,李女士一时忍了下来。

  但是,最近老公女同事经常打电话到家里来找老公,这让李女士忍无可忍。李女士打算离婚,想知道现在她该如何调查老公婚外情,从中取得证据。

  律师说法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新疆博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清说,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律师解答

  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胡文清说,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新疆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勇认为,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周勇说,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乌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马海波表示,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胡文清提示,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人或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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