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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补偿方式及实践
2015-04-12 18:20:5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4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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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补偿方式及实践:

  依据土地利用特征的不同,在集体土地的征用中,对征用集体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对集体建设土地即集体土地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问题;另一个是对集体农用地(包括荒地)的征用补偿标准评估问题。

  第一个问题主要集中于城镇建成区或规划区内,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城市郊区化,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量越来越大。征地拆迁是指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批准将集体所有地土地征为国有后,对原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因城市建设项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单位(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国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城市房屋拆迁的范畴,适用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迁,属于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范畴,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主管机关。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拆迁活动,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规则来实施。由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很难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标准,在拆迁中,两种补偿安置标准的选择适用,往往成为当事人各方争议的一个焦点。由于《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对象范围不同,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同性质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适用于不同的政策。这就造成了同一项目或相近地块,由于土地级差和级别交叉,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性质不同,房屋有无证照等原因,适用于不同的补偿标准和拆迁政策,群众所获补偿存在明显差异,有的地方能相差数倍,主要表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明显低于其实际市场价值。将在第一部分中介绍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一些实践做法。

  第二问题的产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定量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被征用是不可避免的,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征用农用地就必须付出相应的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的确立应以耕地质量评价为基础.目前我国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是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按该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来计算.但是,由于土地的产出不仅与土地的自然质量有关,而且与投入量、劳动者素质等社会经济因素有关,因此根据土地的实际产值作为补偿费的标准,会造成虽土地质量好,但因投入少、产值小、朴偿费低,以及土地质量差,却因投人多 产值太、补偿费高的不公平现象.而征地区片价格形式体现的土地价格能比较客观地反映土地的现实收益能力,以此作为土地征用的补偿费标准也就更科学、合理。在此次讲座的第二部分将重点分析基于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征用区片价的测算,以及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的方法与实践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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