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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满仓与冯小转债务纠纷上诉案
2015-04-12 18:24:4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70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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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满仓与冯小转债务纠纷上诉案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三民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小转。

  上诉人李满仓因与被上诉人冯小转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满仓、被上诉人冯小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满仓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宏战

  审 判 员    乔建刚

  审 判 员    李会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泽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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