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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瑞与李红伟等债务纷上诉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郑民二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瑞。
委托代理人牛金秀,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阎政德,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和。
上诉人田瑞因债务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瑞及委托代理人牛金秀,被上诉人李红伟及委托代理人阎政德、被上诉人张永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红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审判程序不当,实体处理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田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傅 翔
审 判 员 杨伟东
审 判 员 王燕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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