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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常见误区
2015-04-12 18:24:14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92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民间借贷常见误区

误区一借款未立字据   

  ■案例:2002年8月,李某因做水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便向好友周某借款1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因平时来往密切,周某未向李某索要借款字据。2003年8月,该借款已到最后期限,周某因购买农用车急需用钱,便催促李某归还借款。李某以至今尚无盈利为由拒绝偿还。周某无奈,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诉讼中双方对口头协议内容又未取得一致意见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醒:在借贷行为发生时,最好还是“先小人后君子”,口头协议不保险,应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有据可查,否则会因不能举证而丧失诉权。

  误区二拿到借条就行

  ■案例:经人介绍,林秋(化名)借了20万元给经营布行的陈老板,在陈的家里双方签订了事先打印的借款协议,陈借口拿笔到楼上“签了自己的名”,后来林秋要求陈还钱时,陈不承认该借款的签名是他自己写的。经法院鉴定,该签名确不是陈某本人的字迹,林秋败诉。虽然没有林秋那么“背”,绰名阿三的湖滨人最近也特别懊恼,2000年他借给经商的好友张先生10万元,约定两年后按息偿还,但多次催讨之后,2003年7月份张还是没有还钱的打算,阿三在向石狮法院起诉时却遇到了难题,因为其所出示的借条上标明的借款人是“阿三”而非他身份证的正名,法院要求阿三回居委会开示证明,最后阿三虽然拿到了证明,但过程颇费周折。

  ●提醒:有的债务人原本就有意要逃废债务,在打欠条时,故意找人代写或者将名字写得潦草。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当面填写。如欠条为打印稿,在欠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如有必要的话,还可请第三方作证。

  误区三利息约定过高   

  ■案例:2002年11月,黄某向朋友肖某借款80万元,用于家庭式服装加工厂扩大生产。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按每月“三分”的利率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黄某催要,黄某以货款未收回为由一拖再拖。2004年2月底,肖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付清全部欠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借款事实清楚,但在此期间,银行同期贷款的月利率为0.44%,但双方约定的“三分”利率明显高出了法律规定。遂作出了黄某必须偿还肖某欠款80万元,并按0.44%的4倍的月利率即1.76%支付利息的判决。

  ●提醒: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误区四借款用途违法

  ■案例:蔡某借了10000元给李某赌六合彩,到期后李某却无力归还,蔡某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而律师明确地告诉蔡某,打官司一定赢不了,因为他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贷款人明知对方借款是用于赌博、吸毒、走私等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并且还要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提醒:民间借贷,必须建立在合法基础上,否则,债权人的债权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误区五借款先扣利息

  ■案例:许某因开快餐店资金不足,向王某借款3万元,王某同意以2%的年利率借款给许某,但前提是利息要先从本金中扣除,即借给许某现金28800元,两年后许某需返还王某本金3万元,急需资金的许某未加思索便答应了王某。许某因经营不善,快餐店生意惨淡,借款期限届满后,许某迟迟未还款,王某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许某按协议约定还款。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违法的;被告许某应归还28800元的本金及其本金产生的利息。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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