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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积极改造被建议减刑遭拒 检方称存投机改造
2015-04-12 17:58:28 来源: 作者: 【 】 浏览:881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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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一中院清河法庭开庭审理了减刑假释案件。 法院供图

昨天上午,一中院清河法庭开庭审理了减刑假释案件。 法院供图

  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18万余元。今年2月,执行机关为潘某提出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昨天上午,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在狱中存在高消费行为,属于有部分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刑,因此最终裁定不予减刑。

  表现良好四年两次减刑

  今年54岁的潘某是北京人,曾经是一名司机。1982年,潘某就曾因诈骗行为被劳动教养3年,1991年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7年12月至2008年7月,潘某先后以帮助炒股、补交社保金、帮助购房、帮助换购首饰等手段,骗取付某等3人18.5万余元,赃款全被其用来购买了彩票。2010年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并追缴犯罪所得用于发还被害人。随后,潘某被送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服刑。

  因服刑期间表现较好,在执行机关的建议下,法院先后两次裁定对潘某予以减刑,共计减刑22个月。减刑后,潘某原本将于今年9月30日刑满释放。

  第三次减刑建议引争议

  今年2月11日,因认为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监狱方面再次建议对潘某减刑四个月。而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潘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中的罚金刑也没有退缴赃款,但其在监狱中的消费卡内余额高达15933元,因此建议对潘某不予减刑。昨天上午,一中院清河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减刑假释案件。

  法庭上,潘某也对自己消费卡的1万多元钱的来历进行了解释。潘某表示,这笔钱是家里特意为其凑的用来交罚金刑的。“家里人以为在监狱里就能交就打给我了,后来管教说监狱里交不了,我又让闺女去法院问,后来又要判决和委托手续什么的,一来二去就耽误下来了。”潘某解释说。

  监狱方面认为依照监狱管理规定,潘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奖励的“分数”已够减刑标准,提请减刑假释符合程序,因此建议法院批准。

  狱中高消费减刑未获批

  针对潘某的自我辩解,检方也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潘某在监狱内的消费记录,记录显示服刑期间潘某每月约消费480元。潘某的消费卡记录显示,早在2013年底,潘某的消费卡内就已有2万余元,但其直到2014年底才向女儿提出希望缴纳罚款的意愿。

  此外,检方还出示了一份询问笔录,显示当检察官找潘某问话时,潘某曾说过:“反正减刑也减不上了,我出去以后还要生存,这罚金我也不想交了。”

  检方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潘某在狱中有高消费,且存在投机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和检方进行了近两个小时的辩论,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法庭审理后认为,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获得了监狱表扬奖励,服刑表现较好,但其在监狱保障其基本生活条件下,狱内消费卡余额较高,属于有履行能力,不积极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不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最终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记者了解到,清河法庭也会将潘某消费卡内有大额存款这一情况通报给原审法院,由执行机关进行强制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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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一中院召开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规范审理的新闻通报会,记者在会上获悉,在实践中,法院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原则上不予减刑、假释:

  1.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消费、存款余额或者前二者之和超过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

  2.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狱内月均消费额较高的。

  3.假释案件中罪犯所承担的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全部执行、履行的。

  而为了避免“花钱买刑”的情况出现,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中对罪犯服刑表现会进行全面的综合考察,对缴纳了财产判项,但其他方面劳改表现不佳的,也将不予减刑。

  记者了解到,自从确立了“罪犯财产判项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机制以来,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共促使服刑罪犯履行财产刑共计人民币59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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