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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杀害女儿后抛尸茅厕 庭审称因醉酒意识不清
2015-04-12 17:58:2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04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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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报讯(通讯员 温萱 记者 蓝莹) 2014年8月,温州平阳腾蛟女孩小甜(化名)离奇失踪,其父张某称女儿偷走了自己的钱后,离家出走。女儿“失踪”后,张某行为反常,不仅未外出寻找女儿,而且还多次谎称自己已经去报警。后女孩的尸体被发现,经公安机关审讯,张某承认了杀害女儿并抛尸茅厕的犯罪事实(本报曾作报道)。昨日下午,张某涉嫌杀人罪一案在平阳县法院开庭审理。

  面对公诉人“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张某辩解前期的杀人供述,是因失去女儿伤心过度才做出的。他称自己与女儿关系很好,两人相依为命。因自己酒量不好,当天又喝了三两杨梅酒,张某说自己当时意识不清。他称右手在其女儿太阳穴位置上用力击打的两三下是致命点,自己左手并没有用力掐女儿脖子。面对公诉人“朝太阳穴用力打两三下就能致命”的质疑,张某称意识不清,已不记得。

  审判长强调了被害人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事实,由于力度过大致被害人舌骨骨折。在张某承认酒后能辨认自己女儿后,审判员问张某为何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或送医院救治,张某则称知道自己犯事,怕被追究责任。公诉人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头部无致命损伤,系机械性窒息死亡,与张某当庭辩解不符。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中,张某称自己头晕、失去意志,才将女儿杀害,但当庭又辩解自己是酒后杀害女儿,其口供具有反复性且与客观证据不符。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张某杀害自己的亲生女儿,产生了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且当庭做出“罪轻”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没有悔罪态度,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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