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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因医疗事故身亡 其夫申诉20年获赔6万
2015-06-10 16:44:0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142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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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9岁到49岁,人生最美好的20年,相逢军都用来打官司了。20年前,妻子因病住院后死亡,诉讼从最初的法院不受理到败诉,再到申诉、最后终于胜诉,可他依然无法释怀。加上4年前儿子意外被害,接连的噩耗让他措手不及。

  在临时出租屋内,满头白发的相逢军向新文化记者讲述了这段经历。

  脱岗

  医生脱岗导致一级医疗责任事故

  相逢军是通化市石油公司工人。他和妻子战玉杰从小是邻居,比妻子大2岁,结婚不久有了儿子。

  相逢军说,儿子三岁那年,1995年的7月,妻子感冒咳嗽,到通化市中心医院检查后,确诊为三型肺结核、肺感染、肠不全梗阻、心肺功能不全。经治疗,病情反而逐渐加重。7月22日中午12点20分,医生下了病危通知,当日下午4时许,病情再次危重,相逢军四处寻找医生未果,战玉杰于当日下午4时 50分临床死亡。她才27岁。

  “值班医生脱岗,没有及时给予抢救药物,才导致我爱人非正常死亡。”相逢军说,通化市中心医院相关人员承认这是一级医疗责任事故,根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赔偿家属3000元,并退还家属医疗费用1000元。但相逢军拒绝在院方出具的协议书上签字。“我爱人得的并不是要命的病,如精心治疗完全可以康复,而且当天我联系好了转院到长春。”相逢军说。

  受挫

  从拒绝受理到败诉索赔6万多元仅判赔4000元

  1996年5月,因双方一直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相逢军将通化市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住院补助费200元、护理费175元、赔偿费27504元、子女抚养费14400元、其母赡养费1万元、丧葬费1500元、精神补偿费1万元等共计64839元。

  通化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民事答辩状显示,该事件经该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讨论,并报通化市卫生局同意,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为一级医疗责任事故,对责任者记大过,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并依据《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决定按最高额度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3000元。医院考虑到死者病危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从照顾和同情死者家属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死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共计1000元。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以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责任为由,下达了拒绝受理的民事裁定书。”相逢军说,他向通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递交鉴定申请。但该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值班医生脱岗属违纪行为,要求医院加强病历质量及医疗质量,鉴定此医疗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1998年10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医务人员未能在岗及时抢救,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法通则》、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判决通化市中心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额外再赔偿3000元,相逢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意外

  儿子遭抢劫意外身亡10余年申诉终获再审

  1999年3月2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相逢军开始了长达10余年的申诉路。

  2011年5月7日,这一天相逢军永远忘不了。在通化市重点高中上高三、不到一个月就要高考的儿子放学途中遭遇抢劫意外身亡。相逢军对生活彻底丧失了希望。他无法上班,不敢回家,一进家门到处都是儿子的身影,每天都要后半夜才能入睡。“一闭上眼就是他们娘俩。”相逢军说,这些年支撑他活下去的理由,就是为妻子讨说法。

  2012年11月23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再审建议书。

  2013年12月1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案的终审和一审判决,发回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获得胜诉 获赔6万多元

  2014年,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相逢军认为,应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按现行标准赔偿其损失,要求通化市中心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金404160.8元、丧葬费19203.5元、丧葬期间住宿费700元、交通费300元、被抚养人赡养费(母亲)73067.5元,其子抚养费116908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共计人民币1615339.8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逢军一审时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64839元,依据的是当年的标准,包括精神补偿费1万元,再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所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依据的是2013年的赔偿标准。

  法院再审认为,相逢军一审提出的赔偿金是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1)10号文件《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的,其主张赔偿的各项损失 54839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相逢军再审过程中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逢军再审主张请求的数额过高,依法可酌情给予1万元为宜。

  2014年11月6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通化市中心医院赔偿相逢军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4839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

  “20年,这些年我为了打官司,请律师、车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非常大……”相逢军说。他曾找到法院并再次提起上诉,今年4月29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再次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化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刘军说,这个案子很多年了,院主管科室的领导都换了三任。但判决至今,相逢军并没有到医院来索要赔偿金。

  采访结束前,记者问相逢军有什么打算。相逢军一脸茫然,半天才慢慢地说:“不知道。现在亲人都不在了,即便打赢了,钱对我还有什么意义呢?”

  ■释疑

  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案子院领导高度重视,但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撑相逢军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以法院最终判决还是按照当年相逢军一审时间的赔偿标准执行,而不能按照当下的消费标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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