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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福艺诉江苏连云港海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2015-04-12 18:22: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51次 评论:0
【广西侵权损害赔偿网维权律师黎明咨询热线13377201958】

[受理法院]:北海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21日
[裁判字号]:(2001)海事初字第008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赖福艺,男,34岁,汉族,渔民,住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龙门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泥沥村。   委托代理人陈润泽,男,66岁,北海顺捷海事海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连云港海运公司
[案例正文]:
  原告赖福艺,男,34岁,汉族,渔民,住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龙门镇北村村民委员会泥沥村。

  委托代理人陈润泽,男,66岁,北海顺捷海事海商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连云港海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墟沟。

  法定代表人孙开森,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晓勇,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福艺诉被告江苏连云港海运公司船舶碰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0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润泽,被告法定代表人孙开森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晓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4月27日中午约12时,原告所有的“桂钦渔1312”号渔船抛锚休息,被告所属的“苏昌”轮自东向西直撞我船前左舷,将我船拦腰撞断并沉入海底,导致我船全损,船上财物全部灭失,原告身受重伤。“苏昌”轮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船舶损失280,000元,网具、铅坠等捕鱼工具损失21,000元,拖网缆索损失12,000元,备用柴油5吨13,500元,鱼货损失10,000元,冷藏设备损失8,500元,炊具损失1,000元,船员个人生活物品损失5,000元,船上现金损失10,000元,救送伤员雇艇费10,000元,船期损失63,000元,船员生活维持费24,000元,医疗费100,000元,护理费6,600元,营养费2,400元,其他费用1,3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9,000元,共计577,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船舶碰撞属实,原被告双方对该事故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桂钦渔1312”号渔船的船舶状态不明,直接导致我方船员判断失误,影响了航行安全,故该渔船本应承担至少60%的责任。考虑到渔船锚泊而我船在航,我船当班人员疏忽大意,未进一步采取避碰措施,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故对该事故可认定为双方过失程度相当。对原告所实际遭受的损失,应按过错程度分摊,而对原告不合理的损失赔偿要求,如船上的鱼获物损失、船员生活维持费等,则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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