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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与被告朱海林、徐道友船舶修
2015-04-12 18:22:1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69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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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2年11月02日
[裁判字号]:(2002)甬海事初字第71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罗昌波(系罗帮群之父),男,194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郑彩云(系罗帮群之母),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案例正文]:
  原告罗昌波(系罗帮群之父),男,194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郑彩云(系罗帮群之母),女,194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欧秋兰(系罗帮群之妻),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原告罗雨欣(系罗帮群之女),女,200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法定代理人欧秋兰,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街居10组32户。

  上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小冬、何美玲,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林,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渔民,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葭芷东浦沿岸路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项毅敏、杨军,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道友,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新中村7组16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华,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城关学前店。

  原告罗昌波、郑彩云、欧秋兰、罗雨欣与被告朱海林、徐道友船舶修理人身伤亡纠纷一案,原告于2002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朱海林,本院于8月16日受理后,依法指定独任审判员。原告于200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所属的“浙临机316”船及其所有的财产,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并已实施对该船的扣押,后经原告同意转为活扣。2002年9月11日,被告朱海林申请追加徐道友为本案的共同被告,经本院同意已依法追加。原告罗昌波、郑彩云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小冬、何美玲,被告朱海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项毅敏、杨军,被告徐道友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罗昌波等四人诉称,死者罗帮群系原告家属,生前受被告朱海林临时聘用为其所有的“浙临机316”船当修理工。罗帮群在船上电焊作业时,触电伤亡。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144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9925元,误工费540元,交通费300元,食宿费810元,医药费89.6元,丧葬费2889元,冰尸费15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0元,合计为270523.6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证据9份:1、原告身份证;2、原告出生证明;3、病人死亡通知书,证明罗帮群死亡原因系电击伤致心跳骤停而死亡;4、赔偿协议书;5、医药费发票;6、丧葬费发票;7、食宿费票据;8、“浙临机316”船登记所有人系被告朱海林的情况说明;9、常住人口登记簿。

  被告朱海林辩称,其非真正的雇主,死者系被告徐道友雇用,且事故原因是徐道友提供的电焊机电线外露所致,应由徐道友承担赔偿责任。死者与朱海林是加工承揽关系,对原告自己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于人道主义,我们愿意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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