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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家龙与团结湖商场买卖纠纷案
2015-04-12 18:22:16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95次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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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4年06月18日
[裁判字号]:(2004)年二中民终字第0460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院裙房1层、地下1层。负责人马伟,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伟民,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西单上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院裙房1层、地下1层。

负责人马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伟民,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店长,住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1号。

委托代理人赵暄,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南区7号楼81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家龙,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乒乓之友俱乐部教练,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北里5号楼3单元402室。

委托代理人吴跃生,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单上海华联超市(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团结湖商场(以下简称团结湖商场)因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3年12月,卢家龙诉至原审法院称:2003年11月19日,我在团结湖商场购买10条中华牌香烟,总值3780元。其中2条烟的外包装不好,我向商场提出退换遭拒绝。我回家后发现其中1条烟已霉变,便于2003年11月20日将10条烟送交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检测,结论为编号ZH0576292307、ZH0780042107、ZH0780042106的3条烟为假冒伪劣卷烟。当日,我向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呼家楼工商所提出申诉,经调解未果。现要求团结湖商场退还3条假烟款1134元、赔偿3条假烟款1134元,赔偿鉴定费200元、误工费600元、退还因鉴定开封的另5条烟款1890元,共计4958元。

团结湖商场辩称:卢家龙在买烟时已检查过每条烟,在购买后过了一段时间后才要求退货。经鉴定机构检测烟是假烟,但不能认定是从我商场售出的烟。鉴定是单方的行为,也没有对鉴定样品进行封存,故我商场不同意卢家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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